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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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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 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一至六)。 二、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四萬零三百二十元;未滿五噸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九千九百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不同種類的交通工具會依據法律所規定的稅額表收取使用牌照稅。其中,機動車輛分為小客車、大客車、貨車和機車四種類型,每種類型的車輛所應繳納的使用牌照稅金額根據法律中的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附表一至六)來課徵。此外,船舶的使用牌照稅按總噸位分為五噸以上和未滿五噸的兩個範疇。根據法律的規定,營業用的船舶每艘全年應納稅金額為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五噸以上)及九千九百元(未滿五噸),而非營業用的船舶每艘全年則為四萬零三百二十元(五噸以上)及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元(未滿五噸)。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行政院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12

(0340530 制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征使用牌照稅。   甲、已在其他市縣領照納稅,其經過或停留本市縣之時間不超過二月者。   乙、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船鈔之輪船。   丙、專駛公路河流之公有交通工具。但仍須請領牌照,並酌收工本費。   丁、由中央統一統理之乘人汽車、載貨汽車、機器腳踏車及特種汽車。

(0351122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征使用牌照稅。   甲、已在其他市縣領照納稅,其經過或停留本市縣之時間不超過二月者。   乙、專駛公路河流之公有交通工具,以及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船鈔之輪船,但以上交通工具,仍須請領牌照,並酌收工本費。   丙、專供農業上應用之交通工具。

(0361021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征使用牌照稅。   甲、已在其他市縣領照納稅,其經過或停留本市縣之時間不超過二月者。   乙、專駛公路河流之公有交通工具,以及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船鈔之輪船,但以上交通工具仍須請領牌照,並酌收工本費。   丙、專供農業上應用之交通工具。

(0441227 全文修正)

使用牌照稅依左列規定課徵:   甲、車:   一、機器行駛者:   (一)乘人小汽車每輛全年二百四十元至六百元。   (二)乘人大汽車每輛全年一百六十元至三百二十元。   (三)乘人大小吉普車每輛全年一百二十元至三百元。   (四)載貨汽車每輛全年一百二十元至二百四十元。   (五)機器腳踏車每輛全年二十四元至四十八元。    在動員戡亂期間為厲行節約起見,對於各機關及公私營業機構公司行號暨私人所有自用之乘人大小汽車、大小吉普車及載貨汽車,除另行嚴密限制行駛外,應按以上稅額增加五倍至十倍徵收之,至公路局核准有案汽車行業之乘人大小汽車,得按規定增加倍數減半徵收。   二、人力行駛者:   (一)三輪車人力車載貨人力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十八元。   (二)二輪人力車人力推行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十二元。   (三)腳踏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六元。   三、獸力駕駛者:    獸力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二十四元。   乙、船:   一、機器駕駛者每噸全年一元至二元。   二、人力駕駛者每隻全年不得超過三十六元。   丙、肩輿每乘全年不得超過四元。   丁、馱獸每隻全年不得超過八元。

(0451023 修正)

使用牌照稅依左列規定課徵:   甲、車:   一、機器行駛者:   (一)乘人小汽車每輛全年二百四十元至六百元。   (二)乘人大汽車每輛全年一百六十元至三百二十元。   (三)乘人大小吉普車每輛全年一百二十元至三百元。   (四)載貨汽車每輛全年一百二十元至二百四十元。   (五)機器腳踏每輛全年二十四元至四十八元。    在動員戡亂期間,為厲行節約起見,對於各機關及公私營業機構公司行號暨私人所有自用之乘人大小汽車、大小吉普車及載貨汽車,除另行嚴密限制行駛外,應按以上稅額增加五倍至十倍徵收之。    公路局核准有案汽車行業之乘人大小汽車及載貨汽車,得按規定增加倍數減半徵收。   二、人力行駛者:   (一)三輪車、人力車、載貨人力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十八元。   (二)二輪人力車、人力推行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十二元。   (三)腳踏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六元。   三、獸力駕駛者:    獸力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二十四元。   乙、船:   一、機器駕駛者每噸全年一元至二元。   二、人力駕駛者每隻全年不得超過三十六元。   丙、肩輿每乘全年不得超過四元。   丁、馱獸每隻全年不得超過八元。

(0510126 全文修正)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左列規定課徵:   甲、車:   一、機器行駛者:分乘人小汽車、乘人大汽車、載貨大汽車、載客或載貨機動三輪車,機器腳踏車五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   二、人力行駛者:    (一)乘人或載貨三輪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十八元。    (二)二輪人力車或人力推行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十二元。    (三)腳踏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六元。   三、獸力駕駛者:獸力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二十四元。   乙、船:   一、機器駕駛者:每噸全年一元至二元。   二、人力駕駛者:每隻全年不得超過卅六元。   丙、馱獸每隻全年不得超過八元。

(0601214 修正)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左列規定課徵:   一、車:    (一)機動車輛:分乘人小汽車、乘人大汽車、載貨汽車、機器腳踏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    (二)非機動車輛:     (1)乘人或載貨三輪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十八元。     (2)獸力駕駛車輛:獸力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二十四元。   二、船:    (一)動力船舶:按登記總噸位每噸全年一元至二元。    (二)非動力船舶:每艘全年不得超過三十六元。    (三)遊艇: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每艘全年三百元;未滿五噸者,每艘全年一百元。   三、馱獸每隻全年不得超過八元。

立法理由一、「人力駕駛者」修改為「非機動車輛」,俾與前款機動車輛相稱。   二、腳踏車:近年來地方財稅當局均經擬議免征,緣征收成本較高,而稅收有限,徒以法有明文,無術免征。   三、船:參照船舶法之規定,將名稱修正,並增列遊艇一項。

(0840630 修正)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左列規定課徵:   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器腳踏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   二、非機動車輛,由縣市政府依實際需要規定課稅。   三、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四萬零三百二十元;未滿五噸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九千九百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元。

立法理由一、第一款修正各類車輛名稱。並將非機動車輛改列第二款。   二、第三款修正為船舶。

(0900104 修正)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   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器腳踏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   二、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四萬零三百二十元;未滿五噸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九千九百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元。

立法理由一、序文文字酌作修正。   二、第一款未修正。   三、原條文第二款刪除,第三款款次變更為第二款,內容未修正。

(0940107 修正)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   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器腳踏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   二、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四萬零三百二十元;未滿五噸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九千九百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元。

立法理由一、本條條文及附表一、附表二均未修正。   二、修正附表三。

(0960720 修正)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   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器腳踏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   二、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四萬零三百二十元;未滿五噸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九千九百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元。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61114 修正)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   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一至六)。   二、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四萬零三百二十元;未滿五噸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九千九百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元。

立法理由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款規定用語,將第一款之「機器腳踏車」修正為「機車」。為資明確,爰將所定「附表」修正為「附表一至六」。另本次僅修正附表三、五及增訂附表六,併予敘明。

  • 牌照稅名詞
  • 名詞
(0340530 制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征使用牌照稅。   甲、已在其他市縣領照納稅,其經過或停留本市縣之時間不超過二月者。   乙、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船鈔之輪船。   丙、專駛公路河流之公有交通工具。但仍須請領牌照,並酌收工本費。   丁、由中央統一統理之乘人汽車、載貨汽車、機器腳踏車及特種汽車。

(0351122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征使用牌照稅。   甲、已在其他市縣領照納稅,其經過或停留本市縣之時間不超過二月者。   乙、專駛公路河流之公有交通工具,以及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船鈔之輪船,但以上交通工具,仍須請領牌照,並酌收工本費。   丙、專供農業上應用之交通工具。

(0361021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征使用牌照稅。   甲、已在其他市縣領照納稅,其經過或停留本市縣之時間不超過二月者。   乙、專駛公路河流之公有交通工具,以及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船鈔之輪船,但以上交通工具仍須請領牌照,並酌收工本費。   丙、專供農業上應用之交通工具。

(0441227 全文修正)

使用牌照稅依左列規定課徵:   甲、車:   一、機器行駛者:   (一)乘人小汽車每輛全年二百四十元至六百元。   (二)乘人大汽車每輛全年一百六十元至三百二十元。   (三)乘人大小吉普車每輛全年一百二十元至三百元。   (四)載貨汽車每輛全年一百二十元至二百四十元。   (五)機器腳踏車每輛全年二十四元至四十八元。    在動員戡亂期間為厲行節約起見,對於各機關及公私營業機構公司行號暨私人所有自用之乘人大小汽車、大小吉普車及載貨汽車,除另行嚴密限制行駛外,應按以上稅額增加五倍至十倍徵收之,至公路局核准有案汽車行業之乘人大小汽車,得按規定增加倍數減半徵收。   二、人力行駛者:   (一)三輪車人力車載貨人力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十八元。   (二)二輪人力車人力推行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十二元。   (三)腳踏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六元。   三、獸力駕駛者:    獸力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二十四元。   乙、船:   一、機器駕駛者每噸全年一元至二元。   二、人力駕駛者每隻全年不得超過三十六元。   丙、肩輿每乘全年不得超過四元。   丁、馱獸每隻全年不得超過八元。

(0451023 修正)

使用牌照稅依左列規定課徵:   甲、車:   一、機器行駛者:   (一)乘人小汽車每輛全年二百四十元至六百元。   (二)乘人大汽車每輛全年一百六十元至三百二十元。   (三)乘人大小吉普車每輛全年一百二十元至三百元。   (四)載貨汽車每輛全年一百二十元至二百四十元。   (五)機器腳踏每輛全年二十四元至四十八元。    在動員戡亂期間,為厲行節約起見,對於各機關及公私營業機構公司行號暨私人所有自用之乘人大小汽車、大小吉普車及載貨汽車,除另行嚴密限制行駛外,應按以上稅額增加五倍至十倍徵收之。    公路局核准有案汽車行業之乘人大小汽車及載貨汽車,得按規定增加倍數減半徵收。   二、人力行駛者:   (一)三輪車、人力車、載貨人力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十八元。   (二)二輪人力車、人力推行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十二元。   (三)腳踏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六元。   三、獸力駕駛者:    獸力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二十四元。   乙、船:   一、機器駕駛者每噸全年一元至二元。   二、人力駕駛者每隻全年不得超過三十六元。   丙、肩輿每乘全年不得超過四元。   丁、馱獸每隻全年不得超過八元。

(0510126 全文修正)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左列規定課徵:   甲、車:   一、機器行駛者:分乘人小汽車、乘人大汽車、載貨大汽車、載客或載貨機動三輪車,機器腳踏車五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   二、人力行駛者:    (一)乘人或載貨三輪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十八元。    (二)二輪人力車或人力推行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十二元。    (三)腳踏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六元。   三、獸力駕駛者:獸力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二十四元。   乙、船:   一、機器駕駛者:每噸全年一元至二元。   二、人力駕駛者:每隻全年不得超過卅六元。   丙、馱獸每隻全年不得超過八元。

(0601214 修正)

一、「人力駕駛者」修改為「非機動車輛」,俾與前款機動車輛相稱。   二、腳踏車:近年來地方財稅當局均經擬議免征,緣征收成本較高,而稅收有限,徒以法有明文,無術免征。   三、船:參照船舶法之規定,將名稱修正,並增列遊艇一項。

(0840630 修正)

一、第一款修正各類車輛名稱。並將非機動車輛改列第二款。   二、第三款修正為船舶。

(0900104 修正)

一、序文文字酌作修正。   二、第一款未修正。   三、原條文第二款刪除,第三款款次變更為第二款,內容未修正。

(0940107 修正)

一、本條條文及附表一、附表二均未修正。   二、修正附表三。

(0960720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61114 修正)

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款規定用語,將第一款之「機器腳踏車」修正為「機車」。為資明確,爰將所定「附表」修正為「附表一至六」。另本次僅修正附表三、五及增訂附表六,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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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使用牌照稅法第 6 條規定:「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 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車四類車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使用牌照稅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使用牌照稅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