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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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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分別擬訂,送財政部備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使用牌照稅法第37條規定,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應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該法分別擬訂並送交財政部備案。根據參考資料的記載,該法條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款項,僅指出徵收細則的擬訂及備案程序。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立法沿革 2

(0510126 全文修正)

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由各省(市)政府依本法分別擬訂,送財政部備案。

(0900104 修正)

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分別擬訂,送財政部備案。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將省政府主管事項修正由縣(市)政府主管。

  • 牌照稅名詞
  • 徵收名詞
(0510126 全文修正)

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由各省(市)政府依本法分別擬訂,送財政部備案。

(0900104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將省政府主管事項修正由縣(市)政府主管。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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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使用牌照稅法第 37 條規定:「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分別擬訂,送財政部備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使用牌照稅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使用牌照稅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