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分別擬訂,送財政部備案。
使用牌照稅法第37條規定,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應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該法分別擬訂並送交財政部備案。根據參考資料的記載,該法條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款項,僅指出徵收細則的擬訂及備案程序。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由各省(市)政府依本法分別擬訂,送財政部備案。
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分別擬訂,送財政部備案。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將省政府主管事項修正由縣(市)政府主管。
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由各省(市)政府依本法分別擬訂,送財政部備案。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將省政府主管事項修正由縣(市)政府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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