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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徵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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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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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
所有權
轉讓時,應依照規定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交通工具過戶後之使用性質,原屬免稅或原納較低稅額變更為應稅或應納較高稅額者,應按日計算差額部分之稅額,由新所有人或使用人繳納之;原屬應稅或原納較高稅額變更為免稅或應納較低稅額者,應按日計算退還差額部分之稅額,由稽徵機關退還之。不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且未依規定補繳稅款者,視為移用使用牌照。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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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課稅標的及稅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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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免稅範圍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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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徵收程序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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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查緝程序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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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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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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