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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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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時,應依照規定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2. 2.交通工具過戶後之使用性質,原屬免稅或原納較低稅額變更為應稅或應納較高稅額者,應按日計算差額部分之稅額,由新所有人或使用人繳納之;原屬應稅或原納較高稅額變更為免稅或應納較低稅額者,應按日計算退還差額部分之稅額,由稽徵機關退還之。不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且未依規定補繳稅款者,視為移用使用牌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使用牌照稅法第15條規定了關於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和使用性質變更後的稅務處理。根據第1項,當交通工具的所有權轉讓時,應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換句話說,當車輛的所有權轉移給新的所有人時,新的所有人應該向相應的機關進行過戶登記。 根據第2項,在交通工具過戶後,如果該車輛的使用性質由原本的免稅或較低稅額變更為應稅或較高稅額,則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按日計算差額部分之稅額,並由他們來繳納。相反地,如果使用性質由原本的應稅或較高稅額變更為免稅或較低稅額,則稽徵機關應按日計算差額部分之稅額,並予以退還給相關人員。如果未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且未補繳稅款,則視為移用使用牌照。 參考資料:使用牌照稅法 範例:假如某車輛原先是私用車,免稅,然後所有權轉讓給新的車主,新車主打算將車輛用於商業用途,這意味著該車輛的使用性質從免稅變為應稅。根據使用牌照稅法第 15 條第 2 項的規定,新車主應按天計算過去的天數,並根據應稅部分的稅率來繳納差額稅款。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4

(0361021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441227 全文修正)

凡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經於上期領照本期仍繼續使用而逾規定期間請領牌照者,每逾一日按其應納稅額加征百分之一之滯納金,其逾期超過三十日者,視為逾期使用。

(0510126 全文修正)

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時,應由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列具交通工具種類原領牌照號碼及新所有人真實姓名詳細住址,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一面責成新所有人或使用人依照規定向交通管理機關及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移轉手續。   交通工具移轉後之使用性質,其原屬免稅變更為應稅者,應由新所有人或使用人補納當期之使用牌照稅,其不依上項規定辦理移轉手續者,視為移用使用牌照。

(0900104 修正)

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時,應依照規定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交通工具過戶後之使用性質,原屬免稅或原納較低稅額變更為應稅或應納較高稅額者,應按日計算差額部分之稅額,由新所有人或使用人繳納之;原屬應稅或原納較高稅額變更為免稅或應納較低稅額者,應按日計算退還差額部分之稅額,由稽徵機關退還之。不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且未依規定補繳稅款者,視為移用使用牌照。

立法理由一、目前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無須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過戶登記,爰將第一項中主管稽徵機關等文字刪除,同時配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將移轉手續修正為過戶登記。   二、明定補徵及退還之稅款均應按日計算,故增訂不依規定補繳稅之要件,始認定為移用使用牌照,爰修正第二項。

  • 所有權名詞
(0361021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441227 全文修正)

凡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經於上期領照本期仍繼續使用而逾規定期間請領牌照者,每逾一日按其應納稅額加征百分之一之滯納金,其逾期超過三十日者,視為逾期使用。

(0510126 全文修正)

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時,應由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列具交通工具種類原領牌照號碼及新所有人真實姓名詳細住址,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一面責成新所有人或使用人依照規定向交通管理機關及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移轉手續。   交通工具移轉後之使用性質,其原屬免稅變更為應稅者,應由新所有人或使用人補納當期之使用牌照稅,其不依上項規定辦理移轉手續者,視為移用使用牌照。

(0900104 修正)

一、目前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無須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過戶登記,爰將第一項中主管稽徵機關等文字刪除,同時配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將移轉手續修正為過戶登記。   二、明定補徵及退還之稅款均應按日計算,故增訂不依規定補繳稅之要件,始認定為移用使用牌照,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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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使用牌照稅法第 15 條規定:「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時,應依照規定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交通工具過戶後之使用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使用牌照稅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使用牌照稅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