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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徵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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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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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發生改換機件或改設座架等,應由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前後應納稅額相同者,免再納稅;原屬免稅或原納較低稅額之交通工具,變更為應稅或應納較高稅額者,應按日計算
徵收
差額部分之稅額;原屬應稅或原納較高稅額變更為免稅或應納較低稅額者,應按日計算退還差額部分之稅額。
前項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且未依規定補繳稅款者,視為移用使用牌照。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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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課稅標的及稅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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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免稅範圍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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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徵收程序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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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查緝程序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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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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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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