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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提供的參考資料來看,並沒有提到使用牌照稅法的第18條。因此,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針對使用牌照稅法第18條進行逐條釋義,也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本法之罰鍰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定,限期令受處分人繳納罰鍰及應納稅款,逾期不繳納者,由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之。 前項罰鍰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於移送法院裁定前,應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
使用牌照,應依照主管稽徵機關規定各項交通工具懸掛位置懸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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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使用牌照得以交通管理機關核發之號牌替代,不再核發使用牌照,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之罰鍰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定,限期令受處分人繳納罰鍰及應納稅款,逾期不繳納者,由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之。 前項罰鍰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於移送法院裁定前,應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
使用牌照,應依照主管稽徵機關規定各項交通工具懸掛位置懸掛。
一、本條刪除。 二、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使用牌照得以交通管理機關核發之號牌替代,不再核發使用牌照,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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