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使用牌照稅法19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使用牌照稅法第 19 條」的相關資訊,無法提供釋義或與之相關的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3

(0441227 全文修正)

前條裁定,法院應於收受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文書之日起七日內為之,主管稽徵機關或受處分人不服法院裁定時,得於接到法院裁定通知書十日內,提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受處分人提出抗告時,應先向主管稽徵機關提繳應納罰鍰及應納稅款之半數保證金。

(0510126 全文修正)

使用牌照如有遺失損壞,經查屬實者,得申請補發新照,並繳實需之工本費。

(0900104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使用牌照得以交通管理機關核發之號牌替代,不再核發使用牌照,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41227 全文修正)

前條裁定,法院應於收受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文書之日起七日內為之,主管稽徵機關或受處分人不服法院裁定時,得於接到法院裁定通知書十日內,提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受處分人提出抗告時,應先向主管稽徵機關提繳應納罰鍰及應納稅款之半數保證金。

(0510126 全文修正)

使用牌照如有遺失損壞,經查屬實者,得申請補發新照,並繳實需之工本費。

(0900104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使用牌照得以交通管理機關核發之號牌替代,不再核發使用牌照,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使用牌照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使用牌照稅法第 19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使用牌照稅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使用牌照稅法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