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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20使用牌照之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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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規定了使用牌照的使用限制。根據這條法規,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者逾期使用。例如,如果某人購買了一輛汽車,該人不得將車上的使用牌照出售給他人或者將該牌照用於其他車輛上。同時,牌照的使用期限到期後,持有人也不得繼續使用該牌照。違反這條規定的行為可能導致相應的罰款或其他處罰。

立法沿革 2

(0441227 全文修正)

使用牌照稅征收細則,由各省(市)政府依本法分別擬訂,送請財政部備案。

(0510126 全文修正)

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41227 全文修正)

使用牌照稅征收細則,由各省(市)政府依本法分別擬訂,送請財政部備案。

(0510126 全文修正)

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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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使用牌照稅法第 20 條規定:「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使用牌照稅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使用牌照稅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