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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21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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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徵收期滿後,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警察機關派員組織檢查隊,舉行車輛總檢查,並得由主管稽徵機關或警憲隨時突擊檢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1條,當使用牌照稅徵收期滿後,主管稽徵機關應該與警察機關派員組織檢查隊一起進行車輛總檢查。此外,主管稽徵機關或警憲有權隨時進行突擊檢查。 根據資料提供的參考資料,這項法條的適用是指使用牌照稅徵收期滿後,主管稽徵機關與警察機關派員組織檢查隊合作舉行車輛總檢查的程序。同時,根據資料,主管稽徵機關或警憲有權隨時進行突擊檢查,以確保法律的執行。這項法條旨在確保車輛的合法性和稽徵稅款的合法性。 舉例來說,如果在使用牌照稅徵收期滿後,主管稽徵機關與警察機關派員組織檢查隊合作進行車輛總檢查時,發現某輛車輛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主管稽徵機關或警憲檢查隊可以處以相應的罰款。這將有助於確保使用牌照稅的有效徵收,並確保車輛所有人履行其納稅義務。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441227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510126 全文修正)

使用牌照稅徵收期滿後,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警察機關派員組織檢查隊,舉行車輛總檢查,並得由主管稽徵機關或警憲隨時突擊檢查。

  • 牌照稅名詞
  • 徵收名詞
(0441227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510126 全文修正)

使用牌照稅徵收期滿後,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警察機關派員組織檢查隊,舉行車輛總檢查,並得由主管稽徵機關或警憲隨時突擊檢查。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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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使用牌照稅法第 21 條規定:「使用牌照稅徵收期滿後,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警察機關派員組織檢查隊,舉行車輛總檢查,並得由主管稽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使用牌照稅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使用牌照稅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