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徵收期滿後,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警察機關派員組織檢查隊,舉行車輛總檢查,並得由主管稽徵機關或警憲隨時突擊檢查。
根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1條,當使用牌照稅徵收期滿後,主管稽徵機關應該與警察機關派員組織檢查隊一起進行車輛總檢查。此外,主管稽徵機關或警憲有權隨時進行突擊檢查。 根據資料提供的參考資料,這項法條的適用是指使用牌照稅徵收期滿後,主管稽徵機關與警察機關派員組織檢查隊合作舉行車輛總檢查的程序。同時,根據資料,主管稽徵機關或警憲有權隨時進行突擊檢查,以確保法律的執行。這項法條旨在確保車輛的合法性和稽徵稅款的合法性。 舉例來說,如果在使用牌照稅徵收期滿後,主管稽徵機關與警察機關派員組織檢查隊合作進行車輛總檢查時,發現某輛車輛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主管稽徵機關或警憲檢查隊可以處以相應的罰款。這將有助於確保使用牌照稅的有效徵收,並確保車輛所有人履行其納稅義務。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使用牌照稅徵收期滿後,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警察機關派員組織檢查隊,舉行車輛總檢查,並得由主管稽徵機關或警憲隨時突擊檢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使用牌照稅徵收期滿後,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警察機關派員組織檢查隊,舉行車輛總檢查,並得由主管稽徵機關或警憲隨時突擊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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