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應佩帶臂章。主管稽徵機關人員,應由各主管稽徵機關核發檢查證,以資證明。
根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2條,執行使用牌照稅稽查工作的檢查人員應當佩帶臂章,以便於辨認其身份。主管稽徵機關的人員則應獲得該機關核發的檢查證,作為其身份的證明。 其中,主管稽徵機關是指負責使用牌照稅稽查工作的相應機關,例如稅務局。檢查證則是由主管稽徵機關核發的文件,用於證明相關人員執行稽查職務的身份。透過佩戴臂章和檢查證,可以確保檢查人員的身份合法,並增加執勤工作的效果和可信度。 舉例來說,若一名稽查人員在進行使用牌照稅稽查時,未佩戴臂章或未擁有有效的檢查證,則可能被認為未能遵守相關法規,該人員的執行行為可能會受到質疑。相反地,若一名稽查人員佩戴臂章並出示有效檢查證,則他們的身份和行為將得到充分認可,使他們在執行職務時更具可信度和權威性。 參考資料: - 臺灣國家法規資料庫 - 使用牌照稅法: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Detail?PCode=D0070013&FLNO=22
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應佩帶臂章,主管稽徵機關人員應由各縣(市)(局)核發檢查證,以資證明。
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應佩帶臂章。主管稽徵機關人員,應由各主管稽徵機關核發檢查證,以資證明。
立法理由配合第一條文字修正。
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應佩帶臂章,主管稽徵機關人員應由各縣(市)(局)核發檢查證,以資證明。
配合第一條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