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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查獲違反本法之交通工具,應責令該所有人或使用人,預繳稅款及罰鍰之同額保證金,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未預繳保證金,或無法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時,稽徵機關得代為保管該項交通工具號牌或行車執照,掣給保管收據,繳清稅款及罰鍰後,再憑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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