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法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查獲時,棄置而去,經揭示招領後,逾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稽徵機關得將該項交通工具公開拍賣,所得價款,除扣繳本稅外,解繳國庫。
使用牌照稅法第24條規定,當違反該法的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被查獲後棄置不願認領,且經過揭示招領後超過三個月仍無人認領時,稽徵機關可以將該交通工具公開拍賣,所得價款扣除應繳交的稅款后解繳國庫。 根據最新的台灣法規,該條款沒有明確的案例與參考資料可供參考。
違反本法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查獲時,棄置而去,經揭示招領後逾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稽徵機關得將該項交通工具公開拍賣,所得價款,除扣繳本稅外,解繳國庫。
違反本法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查獲時,棄置而去,經揭示招領後逾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稽徵機關得將該項交通工具公開拍賣,所得價款,除扣繳本稅外,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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