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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 第 24 條(違法交通工具之拍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本法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查獲時,棄置而去,經揭示招領後,逾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稽徵機關得將該項交通工具公開拍賣,所得價款,除扣繳本稅外,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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