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我不知道使用牌照稅法第8條(刪除)的內容。
使用牌照應置於所屬工具易見之處,但馱獸牌照得由駕駛人隨身攜帶。
使用牌照應置於所屬工具易見之處,但馱獸牌照得由經管人隨身攜帶。
使用牌照應置於所屬工具易見之處,但馱獸牌照得由經管人隨身攜帶。
各類交通工具,應納之稅額,由各縣(市)政府擬訂,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層轉財政部備案。
在本縣(市)(局)已領本期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如需停留其他縣(市)(局),機器行駛者在二個月以上,人力行駛者在六個月以上,應由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原納稅領照縣(市)(局)及停留地縣(市)(局)辦理移轉使用地點登記手續,免再納稅。
(刪除)
立法理由已稅交通工具,不宜劃界使用,基于便民原則原定停留他縣市,超過一定時限,納稅人必須申報移轉手續,無保留之必要。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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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應置於所屬工具易見之處,但馱獸牌照得由駕駛人隨身攜帶。
使用牌照應置於所屬工具易見之處,但馱獸牌照得由經管人隨身攜帶。
使用牌照應置於所屬工具易見之處,但馱獸牌照得由經管人隨身攜帶。
各類交通工具,應納之稅額,由各縣(市)政府擬訂,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層轉財政部備案。
在本縣(市)(局)已領本期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如需停留其他縣(市)(局),機器行駛者在二個月以上,人力行駛者在六個月以上,應由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原納稅領照縣(市)(局)及停留地縣(市)(局)辦理移轉使用地點登記手續,免再納稅。
已稅交通工具,不宜劃界使用,基于便民原則原定停留他縣市,超過一定時限,納稅人必須申報移轉手續,無保留之必要。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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