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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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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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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使用牌照稅法第8條(刪除)的內容。

立法沿革 6

(0340530 制定)

使用牌照應置於所屬工具易見之處,但馱獸牌照得由駕駛人隨身攜帶。

(0351122 全文修正)

使用牌照應置於所屬工具易見之處,但馱獸牌照得由經管人隨身攜帶。

(0361021 全文修正)

使用牌照應置於所屬工具易見之處,但馱獸牌照得由經管人隨身攜帶。

(0441227 全文修正)

各類交通工具,應納之稅額,由各縣(市)政府擬訂,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層轉財政部備案。

(0510126 全文修正)

在本縣(市)(局)已領本期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如需停留其他縣(市)(局),機器行駛者在二個月以上,人力行駛者在六個月以上,應由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原納稅領照縣(市)(局)及停留地縣(市)(局)辦理移轉使用地點登記手續,免再納稅。

(0601214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已稅交通工具,不宜劃界使用,基于便民原則原定停留他縣市,超過一定時限,納稅人必須申報移轉手續,無保留之必要。本條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40530 制定)

使用牌照應置於所屬工具易見之處,但馱獸牌照得由駕駛人隨身攜帶。

(0351122 全文修正)

使用牌照應置於所屬工具易見之處,但馱獸牌照得由經管人隨身攜帶。

(0361021 全文修正)

使用牌照應置於所屬工具易見之處,但馱獸牌照得由經管人隨身攜帶。

(0441227 全文修正)

各類交通工具,應納之稅額,由各縣(市)政府擬訂,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層轉財政部備案。

(0510126 全文修正)

在本縣(市)(局)已領本期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如需停留其他縣(市)(局),機器行駛者在二個月以上,人力行駛者在六個月以上,應由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原納稅領照縣(市)(局)及停留地縣(市)(局)辦理移轉使用地點登記手續,免再納稅。

(0601214 刪除)

已稅交通工具,不宜劃界使用,基于便民原則原定停留他縣市,超過一定時限,納稅人必須申報移轉手續,無保留之必要。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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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使用牌照稅法第 8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使用牌照稅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使用牌照稅法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6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