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之徵收方式如下: 一、汽車每年徵收一次。但營業用車輛得分二期徵收。 二、機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每年徵收一次。
根據翻譯,使用牌照稅法第9條規定使用牌照稅的徵收方式如下: 一、汽車每年徵收一次,但營業用車輛可以分為兩期進行徵收。 二、機車及其他交通工具則每年徵收一次。 根據上述資料,這個法條主要是針對不同種類的交通工具應該如何徵收使用牌照稅。汽車每年徵收一次,而營業用車輛則可以選擇分成兩期進行徵收。而機車及其他交通工具則每年徵收一次。 然而,這些資料只提到了使用牌照稅的徵收時間和方法,並未提供是否有罰則或其他細節。
使用牌照不得轉賣、讓與、借用或逾期使用。
使用牌照不得轉賣、讓與、借用或逾期使用。
使用牌照不得轉賣、讓與、借用或逾期使用。
各縣(市)應於開徵使用牌照稅時,先行將各類交通工具應繳納之稅額及徵收期間公告之。
使用牌照按年換發一次,其應納稅額於換照時起分兩期徵收之。
使用牌照按年換發一次,其應納稅額於換照時徵收之。但機動車輛,除機器腳踏車外,得分兩期徵收。
立法理由現行稅法對於徵收期間,係規定半年繳納一次,對於高稅額者固可減輕其負擔,但對於較低稅額者年分兩次繳納,則徒增手續,故擬作修正,以適應實際需要。
使用牌照稅之徵收方式如左: 一、汽車每年徵收一次。但營業用車輛得分兩期徵收。 二、機器腳踏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每年徵收一次。
立法理由為簡化徵收手續,將營業車以外車輛及其他交通工具改為每年徵收一次。
使用牌照稅之徵收方式如下: 一、汽車每年徵收一次。但營業用車輛得分二期徵收。 二、機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每年徵收一次。
立法理由一、序文及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體例。 二、修正第二款文字,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款規定用語,將「機器腳踏車」修正為「機車」。
使用牌照不得轉賣、讓與、借用或逾期使用。
使用牌照不得轉賣、讓與、借用或逾期使用。
使用牌照不得轉賣、讓與、借用或逾期使用。
各縣(市)應於開徵使用牌照稅時,先行將各類交通工具應繳納之稅額及徵收期間公告之。
使用牌照按年換發一次,其應納稅額於換照時起分兩期徵收之。
現行稅法對於徵收期間,係規定半年繳納一次,對於高稅額者固可減輕其負擔,但對於較低稅額者年分兩次繳納,則徒增手續,故擬作修正,以適應實際需要。
為簡化徵收手續,將營業車以外車輛及其他交通工具改為每年徵收一次。
一、序文及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體例。 二、修正第二款文字,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款規定用語,將「機器腳踏車」修正為「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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