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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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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徵收方式如下: 一、汽車每年徵收一次。但營業用車輛得分二期徵收。 二、機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每年徵收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翻譯,使用牌照稅法第9條規定使用牌照稅的徵收方式如下: 一、汽車每年徵收一次,但營業用車輛可以分為兩期進行徵收。 二、機車及其他交通工具則每年徵收一次。 根據上述資料,這個法條主要是針對不同種類的交通工具應該如何徵收使用牌照稅。汽車每年徵收一次,而營業用車輛則可以選擇分成兩期進行徵收。而機車及其他交通工具則每年徵收一次。 然而,這些資料只提到了使用牌照稅的徵收時間和方法,並未提供是否有罰則或其他細節。

立法沿革 8

(0340530 制定)

使用牌照不得轉賣、讓與、借用或逾期使用。

(0351122 全文修正)

使用牌照不得轉賣、讓與、借用或逾期使用。

(0361021 全文修正)

使用牌照不得轉賣、讓與、借用或逾期使用。

(0441227 全文修正)

各縣(市)應於開徵使用牌照稅時,先行將各類交通工具應繳納之稅額及徵收期間公告之。

(0510126 全文修正)

使用牌照按年換發一次,其應納稅額於換照時起分兩期徵收之。

(0601214 修正)

使用牌照按年換發一次,其應納稅額於換照時徵收之。但機動車輛,除機器腳踏車外,得分兩期徵收。

立法理由現行稅法對於徵收期間,係規定半年繳納一次,對於高稅額者固可減輕其負擔,但對於較低稅額者年分兩次繳納,則徒增手續,故擬作修正,以適應實際需要。

(0840630 修正)

使用牌照稅之徵收方式如左:   一、汽車每年徵收一次。但營業用車輛得分兩期徵收。   二、機器腳踏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每年徵收一次。

立法理由為簡化徵收手續,將營業車以外車輛及其他交通工具改為每年徵收一次。

(1061114 修正)

使用牌照稅之徵收方式如下:   一、汽車每年徵收一次。但營業用車輛得分二期徵收。   二、機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每年徵收一次。

立法理由一、序文及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體例。   二、修正第二款文字,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款規定用語,將「機器腳踏車」修正為「機車」。

  • 牌照稅名詞
  • 徵收名詞
(0340530 制定)

使用牌照不得轉賣、讓與、借用或逾期使用。

(0351122 全文修正)

使用牌照不得轉賣、讓與、借用或逾期使用。

(0361021 全文修正)

使用牌照不得轉賣、讓與、借用或逾期使用。

(0441227 全文修正)

各縣(市)應於開徵使用牌照稅時,先行將各類交通工具應繳納之稅額及徵收期間公告之。

(0510126 全文修正)

使用牌照按年換發一次,其應納稅額於換照時起分兩期徵收之。

(0601214 修正)

現行稅法對於徵收期間,係規定半年繳納一次,對於高稅額者固可減輕其負擔,但對於較低稅額者年分兩次繳納,則徒增手續,故擬作修正,以適應實際需要。

(0840630 修正)

為簡化徵收手續,將營業車以外車輛及其他交通工具改為每年徵收一次。

(1061114 修正)

一、序文及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體例。   二、修正第二款文字,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款規定用語,將「機器腳踏車」修正為「機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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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使用牌照稅法第 9 條規定:「使用牌照稅之徵收方式如下: 一、汽車每年徵收一次。但營業用車輛得分二期徵收。 二、機車及其他交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使用牌照稅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使用牌照稅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