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第 5 條(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 1.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二、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三、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 2.前項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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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稅法第 5 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有償移轉由賣方繳、無償移轉由受贈人繳、設定典權由出典人繳。
Q · 買房子賣房子,土地增值稅到底誰要繳?
依土地稅法第 5 條,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分三種:第一,有償移轉(買賣、交換、徵收)由原所有權人即賣方繳;第二,無償移轉(贈與、遺贈)由取得所有權的人繳;第三,設定典權由出典人繳。實務上很多買主被房仲話術繞,以為「總價已含稅」就是自己付增值稅,其實法律上這筆是賣方的義務,價格能不能談下來,看你懂不懂這條。
白話解讀
房仲帶你看地,開價 3000 萬,你心裡盤算頭期款和貸款。但這條法律講了一個大多數買方不知道的事實:土地增值稅是賣方付的,不是你付的。賣方拿到 3000 萬之後,還要從這筆錢掏出一塊繳給國稅局,一塊地持有十幾二十年,增值稅經常是幾百萬的規模。這不是你的稅,這是他的稅。但房地產交易的現實是,賣方常常把這筆稅悄悄塞進開價裡,讓你以為在付房價,其實在代付他的稅負。知道這條法律的人談價時會問一個關鍵問題:「這個價格是含你要繳的增值稅嗎?」一問出口,對方的底牌就掀開一半。無償移轉(贈與、遺贈)的邏輯反過來,接收土地變有錢的那一方付稅。設定典權由出典人繳,因為典權讓他當下就拿到一筆錢。
法律定性
土地稅法第 5 條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歸屬規範,明定土地有償移轉時由原所有權人(賣方、被徵收人、被照價收買人)負擔、無償移轉時由取得所有權之人(受贈人、遺贈受贈人)負擔、設定典權時由出典人負擔,並透過第 2 項明確區分有償與無償移轉之態樣,建構房地產交易稅負分配之法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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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繼承的土地要付增值稅嗎?▾
繼承本身不課土地增值稅,但當你把繼承來的土地賣掉時,依本條第一款你就是納稅義務人。內行人提示:繼承取得的土地在計算增值稅時,以「繼承開始時的公告土地現值」為起算基礎,這叫「前次移轉現值」的重設。用得好可能比一般持有省下大筆稅金,因為把過去幾十年的漲幅一次歸零。
Q2父母贈與土地給我,稅要我繳還是他們繳?▾
依本條第二款,無償移轉時是取得所有權之人為納稅義務人,也就是你繳土地增值稅。但贈與稅是父母那邊繳,兩個稅是不同的稅、不同的納稅義務人,一次發生兩件事。內行人提示:利用每人每年 244 萬的贈與稅免稅額搭配自用住宅稅率做傳承規劃是實務常見做法,但要符合自用住宅、面積上限等條件,細節建議諮詢地政士。
Q3徵收的土地也要繳增值稅嗎?▾
要,徵收屬於有償移轉。但土地稅法第 39 條給了大幅減免:依法徵收的土地減徵 40% 的土地增值稅。部分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還可以全免。內行人提示:被徵收時不要只糾結徵收價,也要算稅負減免的效果。有時候爭取「協議價購」在稅務上比「徵收」更有利(或反之),這筆帳要把稅考慮進去才算完整。
Q4土地稅法第 5 條是什麼?▾
規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歸屬,分有償移轉(賣方)、無償移轉(受贈人)、設定典權(出典人)三類。
Q5土地增值稅誰要繳?▾
賣方繳。買方繳的是契稅不是增值稅。實務上很多買主被房仲話術繞,以為總價含增值稅。
Q6什麼叫有償移轉?▾
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以取得對價方式移轉土地所有權的行為,由原所有權人即賣方繳增值稅。
Q7什麼叫無償移轉?▾
指遺贈、贈與等不以取得對價方式移轉土地所有權的行為,由取得土地的人即受贈人繳增值稅。
Q8賣土地的人怎麼算自己要繳多少增值稅?▾
申報移轉現值減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扣除土地改良費用,再乘以 20/30/40% 累進稅率,自用住宅符合條件適用 10%。
Q9繼承來的土地賣掉,增值稅怎麼算?▾
繼承後賣由繼承人繳,但稅基重設為繼承開始時公告現值,過去幾十年的漲幅一次歸零,可大幅省稅。
Q10父母贈與土地給子女,怎麼申報增值稅?▾
由子女在訂約日起 30 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同時父母申報贈與稅,兩稅平行進行。
Q11被徵收的土地怎麼申請增值稅減免?▾
依第 39 條減徵 40%,由原所有權人於徵收公告期間檢附證明文件向稅捐機關申請,特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全免。
Q12土地增值稅 vs 房地合一稅差在哪?▾
土地增值稅針對土地自然漲價歸公(依本條由賣方繳),房地合一稅針對 2016 後購入房地合計交易所得(亦由賣方繳),同一筆交易可能兩稅併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paid_transfer | unpaid_transfer | dian_right |
|---|---|---|---|
| 納稅義務人 | 原所有權人(賣方) | 取得所有權之人(受贈人) | 出典人 |
| 典型情境 | 買賣、交換、政府徵收 | 贈與、遺贈 | 以土地設定典權取得典價 |
| 稅基計算起點 |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
| 繳納時點 | 申報移轉現值後 30 日 | 申報移轉現值後 30 日 | 設定典權登記前 |
| 特殊救濟 |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重購退稅 | 配偶間不課徵、農地不課徵 | 回贖時可申請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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