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第 5 條(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稅法第 5 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有償移轉由賣方繳、無償移轉由受贈人繳、設定典權由出典人繳。
Q · 買房子賣房子,土地增值稅到底誰要繳?
賣方繳。買方付契稅,不是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第 5 條,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分三種:第一,有償移轉(買賣、交換、徵收)由原所有權人即賣方繳;第二,無償移轉(贈與、遺贈)由取得所有權的人繳;第三,設定典權由出典人繳。實務上很多買主被房仲話術繞,以為「總價已含稅」就是自己付增值稅,其實法律上這筆是賣方的義務,價格能不能談下來,看你懂不懂這條。
白話解讀
房仲帶你看地,開價 3000 萬,你心裡盤算頭期款和貸款。但這條法律講了一個大多數買方不知道的事實:土地增值稅是賣方付的,不是你付的。賣方拿到 3000 萬之後,還要從這筆錢掏出一塊繳給國稅局,一塊地持有十幾二十年,增值稅經常是幾百萬的規模。這不是你的稅,這是他的稅。但房地產交易的現實是,賣方常常把這筆稅悄悄塞進開價裡,讓你以為在付房價,其實在代付他的稅負。知道這條法律的人談價時會問一個關鍵問題:「這個價格是含你要繳的增值稅嗎?」一問出口,對方的底牌就掀開一半。無償移轉(贈與、遺贈)的邏輯反過來,接收土地變有錢的那一方付稅。設定典權由出典人繳,因為典權讓他當下就拿到一筆錢。
法律定性
土地稅法第 5 條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歸屬規範,明定土地有償移轉時由原所有權人(賣方、被徵收人、被照價收買人)負擔、無償移轉時由取得所有權之人(受贈人、遺贈受贈人)負擔、設定典權時由出典人負擔,並透過第 2 項明確區分有償與無償移轉之態樣,建構房地產交易稅負分配之法定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繼承的土地要付增值稅嗎?
繼承本身不課土地增值稅,但當你把繼承來的土地賣掉時,依本條第一款你就是納稅義務人。內行人提示:繼承取得的土地在計算增值稅時,以「繼承開始時的公告土地現值」為起算基礎,這叫「前次移轉現值」的重設。用得好可能比一般持有省下大筆稅金,因為把過去幾十年的漲幅一次歸零。
Q2父母贈與土地給我,稅要我繳還是他們繳?
依本條第二款,無償移轉時是取得所有權之人為納稅義務人,也就是你繳土地增值稅。但贈與稅是父母那邊繳,兩個稅是不同的稅、不同的納稅義務人,一次發生兩件事。內行人提示:利用每人每年 244 萬的贈與稅免稅額搭配自用住宅稅率做傳承規劃是實務常見做法,但要符合自用住宅、面積上限等條件,細節建議諮詢地政士。
Q3徵收的土地也要繳增值稅嗎?
要,徵收屬於有償移轉。但土地稅法第 39 條給了大幅減免:依法徵收的土地減徵 40% 的土地增值稅。部分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還可以全免。內行人提示:被徵收時不要只糾結徵收價,也要算稅負減免的效果。有時候爭取「協議價購」在稅務上比「徵收」更有利(或反之),這筆帳要把稅考慮進去才算完整。
Q4土地稅法第 5 條是什麼?
規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歸屬,分有償移轉(賣方)、無償移轉(受贈人)、設定典權(出典人)三類。
Q5土地增值稅誰要繳?
賣方繳。買方繳的是契稅不是增值稅。實務上很多買主被房仲話術繞,以為總價含增值稅。
Q6什麼叫有償移轉?
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以取得對價方式移轉土地所有權的行為,由原所有權人即賣方繳增值稅。
Q7什麼叫無償移轉?
指遺贈、贈與等不以取得對價方式移轉土地所有權的行為,由取得土地的人即受贈人繳增值稅。
Q8賣土地的人怎麼算自己要繳多少增值稅?
申報移轉現值減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扣除土地改良費用,再乘以 20/30/40% 累進稅率,自用住宅符合條件適用 10%。
Q9繼承來的土地賣掉,增值稅怎麼算?
繼承後賣由繼承人繳,但稅基重設為繼承開始時公告現值,過去幾十年的漲幅一次歸零,可大幅省稅。
Q10父母贈與土地給子女,怎麼申報增值稅?
由子女在訂約日起 30 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同時父母申報贈與稅,兩稅平行進行。
Q11被徵收的土地怎麼申請增值稅減免?
依第 39 條減徵 40%,由原所有權人於徵收公告期間檢附證明文件向稅捐機關申請,特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全免。
Q12土地增值稅 vs 房地合一稅差在哪?
土地增值稅針對土地自然漲價歸公(依本條由賣方繳),房地合一稅針對 2016 後購入房地合計交易所得(亦由賣方繳),同一筆交易可能兩稅併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paid_transfer | unpaid_transfer | dian_right |
|---|---|---|---|
| 納稅義務人 | 原所有權人(賣方) | 取得所有權之人(受贈人) | 出典人 |
| 典型情境 | 買賣、交換、政府徵收 | 贈與、遺贈 | 以土地設定典權取得典價 |
| 稅基計算起點 |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
| 繳納時點 | 申報移轉現值後 30 日 | 申報移轉現值後 30 日 | 設定典權登記前 |
| 特殊救濟 |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重購退稅 | 配偶間不課徵、農地不課徵 | 回贖時可申請退還 |
paid_transfer
- 納稅義務人
- 原所有權人(賣方)
- 典型情境
- 買賣、交換、政府徵收
- 稅基計算起點
-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 繳納時點
- 申報移轉現值後 30 日
- 特殊救濟
-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重購退稅
unpaid_transfer
- 納稅義務人
- 取得所有權之人(受贈人)
- 典型情境
- 贈與、遺贈
- 稅基計算起點
-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 繳納時點
- 申報移轉現值後 30 日
- 特殊救濟
- 配偶間不課徵、農地不課徵
dian_right
- 納稅義務人
- 出典人
- 典型情境
- 以土地設定典權取得典價
- 稅基計算起點
-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 繳納時點
- 設定典權登記前
- 特殊救濟
- 回贖時可申請退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660701 制定)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二、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三、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前項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立法理由參照現行土地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歸納分為有償移轉,無償移轉,及設定典權三類,俾能對各種移轉方式,均能適用,以免因採列舉方式,而有難於適用之情形發生,至通常何者為有償移轉,何者為無償移轉,則另立第二項以為例示。
(0781012 全文修正)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二、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三、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前項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照價收買名詞
- 徵收名詞
- 遺贈名詞
- 贈與名詞
參照現行土地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歸納分為有償移轉,無償移轉,及設定典權三類,俾能對各種移轉方式,均能適用,以免因採列舉方式,而有難於適用之情形發生,至通常何者為有償移轉,何者為無償移轉,則另立第二項以為例示。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