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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 5 條(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二、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三、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2. 前項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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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qoo0214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土地增值稅可以由買受人來繳納的約定:有效! 【88年台上字1543號】 https://lawsnote.com/judgement/56d119df346a75631baa5218?t=1152141238 基於私法自治之原則,就土地增值稅應由買方 或賣方負擔,不妨另行約定,而約定由買方負擔土地增值稅,僅在當事人間發生土地 增值稅應由買方負擔之效力,賣方仍係公法上之納稅義務人,並不生影響,即在公法 上,納稅義務人並未變更,仍應以賣方名義向國家繳納土地增值稅,國家亦係向賣方 課徵土地增值稅。是買賣雙方就土地增值稅由買方負擔之約定,與土地法第一百八十 二條、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七條、土地稅法第五條所規定以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出賣人 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並不衝突,不發生違法之問題。買賣雙方就土地增值稅 由買方負擔之約定,自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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