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土地稅法 第 5-1 條(代繳)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