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土地稅法第 5-2 條規範信託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信託存續中有償移轉由受託人繳,信託終了移轉予非委託人歸屬權利人由該權利人繳。
Q · 家族信託的土地賣掉或拿回來,誰要繳土地增值稅?
信託存續中受託人繳,信託結束移轉非委託人時歸屬權利人繳
依土地稅法第 5-2 條,分兩種情況:(1) 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將信託土地有償移轉、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 35 條轉為自有時,受託人是納稅義務人,稅款實務上從信託財產扣繳。(2) 信託終止時,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土地移轉給「委託人以外」的歸屬權利人(例如父親信託給兒子),則由該歸屬權利人繳納土地增值稅,計算基礎涵蓋整個信託期間累積漲幅。
信託看起來像一個魔法:把土地交給受託人(通常是銀行),帳面上不再是你的,感覺好像就能躲掉稅。這條直接打破這個幻想。它清楚規範了兩個稅務關卡:第一,當受託人在信託存續期間把土地賣出去、設定典權、或轉為自己的資產,這個時候受託人就是納稅義務人,稅從他身上出(實務上會從信託財產扣)。第二,當信託結束,土地依信託本旨移轉給「委託人以外」的歸屬權利人(例如你爸把地信託,最後指定給你這個兒子),這時候是你付稅,不是你爸付。信託沒有消除增值稅,只是換了一個納稅義務人,把稅務責任放到信託結構裡最合理的角色身上。懂這條的人,做信託規劃時不會被「信託免稅」這種誤解誤導,而是能精準算出每個階段的稅務成本。
土地稅法第 5-2 條為信託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之特別規範,劃定信託存續期間有償處分由受託人負擔、信託終了移轉予非委託人歸屬權利人時由該權利人負擔之雙軌制度,與一般土地移轉之第 5 條形成分流,確保信託架構不致掏空土地漲價歸公之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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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直接省掉,但可以延後繳稅時點和改變納稅義務人。信託期間如果土地沒有移轉給第三人、沒有設定典權、也沒有被受託人轉為自有,就沒有增值稅的課徵事件。但只要有這些行為發生,稅就會跑出來,本條告訴你誰繳。內行人提示:信託真正的稅務價值不在省稅,而在控制稅務發生的時點和人,這對有長期規劃需求的家族很關鍵。
要。依本條第二項,信託土地移轉給委託人以外的歸屬權利人時,你(歸屬權利人)是納稅義務人。這筆稅的計算基礎通常是整個信託期間的土地漲幅,可能是一筆不小的金額。內行人提示:做家族信託規劃時,應該提前試算歸屬時的土地增值稅並在信託財產內預留這筆現金,否則孩子可能面對想留地但沒錢繳稅的困境。
信託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特別規範,分為信託存續中受託人繳、信託終了歸屬權利人繳兩種情況,與一般土地移轉的 §5 形成分流。
信託終了時依信託本旨取得信託財產所有權之人,可為委託人本人(自益信託)或委託人以外第三人(他益信託,如子女)。
受託人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如混同、破產等)可將信託財產轉為自己所有,此時觸發本條第一項由受託人繳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 §31-1,信託期間累積漲幅以前次移轉現值(信託登記時公告現值)至本次移轉公告現值之差額計算。
受託人於土地移轉契約成立 30 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稅款實務上從信託財產扣繳。
信託契約應約定信託財產內保留繳稅現金(建議 15-20% 預估稅額),或保留部分土地以備變現繳稅。
累積漲幅依持有年限套用累進稅率(20%/30%/40%),自用住宅可適用 10% 優惠稅率,需個案試算。
專業信託稅務規劃含試算 + 合約審閱 + 申報,會計師收費約 8-30 萬,銀行受託管理費另計(信託財產 0.3-1%)。
§5-2 規範「有償移轉/終了移轉非委託人」課徵情境;§28-3 規範「信託登記/委託人取回」不課徵情境。看交易性質決定。
自益信託終了回歸委託人適用 §28-3 不課徵;他益信託終了移轉非委託人觸發本條第二項按累積漲幅課徵。
| 情境 | 納稅義務人 | 計稅基礎 | 實務扣繳來源 | 法源 |
|---|---|---|---|---|
| 信託存續中有償移轉 | 受託人 | 前次移轉現值至本次移轉公告現值 | 信託財產 | §5-2 第一項 |
| 信託存續中設定典權 | 受託人 | 前次移轉現值至設典時公告現值 | 信託財產或典價 | §5-2 第一項 |
| 受託人依信託法 §35 轉為自有 | 受託人 | 前次移轉現值至轉為自有時公告現值 | 受託人自付 | §5-2 第一項 |
| 信託終了移轉予委託人以外歸屬權利人 | 歸屬權利人 | 信託期間累積漲幅(§31-1) | 歸屬權利人自付 | §5-2 第二項 |
| 信託終了回歸委託人(自益信託) | 不適用本條 | §28-3 不課徵 | 無 | §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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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其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其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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