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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我無法提供關於契稅條例第27條的解釋,因為根據提供的上下文資訊,並沒有提到有關契稅條例的相關內容。
不依規定領用公定契紙者,責令繳價補領,並處以五十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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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原條文第二條第二項「公定契紙,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印製,其格式由省(市)政府定之」之規定業已修正刪除,爰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不依規定領用公定契紙者,責令繳價補領,並處以五十元之罰鍰。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原條文第二條第二項「公定契紙,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印製,其格式由省(市)政府定之」之規定業已修正刪除,爰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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