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契稅條例第32條所規定,進行以下釋義: 1. 第一項規定,允許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逃漏、匿報、短報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逃稅的情況進行告發或檢舉。如果這些行為經查證屬實,稽徵機關可以給予舉發人百分之二十的獎金作為獎勵。同時,稽徵機關也要對舉發人的身份絕對保密。 2. 第二項規定,稽徵機關在收到罰鍰後三日內應通知原檢舉人,並設定領取獎金的限期。 3. 第三項規定,當公務員作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本條獎金的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例如《財政部109年講義之檢舉獎勵措施》等相關資料,契稅條例第32條的檢舉獎金規定是為了鼓勵民眾揭發逃漏稅行為,以維護稅制公平和增進稅收公共利益而設立的。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納稅人逃漏稅達到50,000元,稽徵機關在確認舉報屬實後,可以發放10,000元(50,000元的20%)給舉報人作為獎金。 因此,根據契稅條例第32條的規定,稽徵機關可以給予舉發人獎金,以鼓勵揭發逃漏稅行為,同時也保護舉報人的隱私。此規定不適用於公務員作為舉發人的情況。
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逃漏、匿報、短報或以其他不正當之行為逃稅者,稽徵機關得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檢舉人,限期領取。 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本條獎金之規定。
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逃漏、匿報、短報或以其他不正當之行為逃稅者,稽徵機關得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檢舉人,限期領取。 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本條獎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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