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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 第 32 條(檢舉獎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逃漏、匿報、短報或以其他不正當之行為逃稅者,稽徵機關得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2. 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檢舉人,限期領取。
  3. 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本條獎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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