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第 33 條的施行日依照該條例的規定: 1.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條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根據以上的資料來源,契稅條例在公布日即生效,而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的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則由行政院來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為使本次修正之信託課稅條文,能與其他信託相關稅法修正條文同時施行,以利信託制度之運作,爰規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為使本次修正之信託課稅條文,能與其他信託相關稅法修正條文同時施行,以利信託制度之運作,爰規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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