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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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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契稅條例第 31 條的具體內容。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561229 全文修正)

本條例罰鍰案件,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定;其有應行補徵稅款者,應於補徵確定後移送。   稽徵機關對於罰鍰案件於移送法院時,應以副本通知受處分人。   法院對於稽徵機關移送之罰鍰案件,應於接到移送文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裁定,限期責令受處分人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由法院強制執行。   稽徵機關或受處分人,不服法院所為裁定時,得於接到法院裁定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受處分人提出抗告時,應先向主管稽徵機關提繳與應繳納稅額及罰款半數之同額保證金始得為之。   受處分人在裁罰確實前,有將財產移轉逃避執行之情事者,稽徵機關得免予提供保證金申請法院予以假扣押。

(0820709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依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本條有關移送法院處分程序之規定已不適用,爰予刪除,以資配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61229 全文修正)

本條例罰鍰案件,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定;其有應行補徵稅款者,應於補徵確定後移送。   稽徵機關對於罰鍰案件於移送法院時,應以副本通知受處分人。   法院對於稽徵機關移送之罰鍰案件,應於接到移送文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裁定,限期責令受處分人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由法院強制執行。   稽徵機關或受處分人,不服法院所為裁定時,得於接到法院裁定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受處分人提出抗告時,應先向主管稽徵機關提繳與應繳納稅額及罰款半數之同額保證金始得為之。   受處分人在裁罰確實前,有將財產移轉逃避執行之情事者,稽徵機關得免予提供保證金申請法院予以假扣押。

(0820709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依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本條有關移送法院處分程序之規定已不適用,爰予刪除,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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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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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契稅條例第 31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契稅條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契稅條例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