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 第 30 條(免繳怠報滯納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規定申報繳納契稅期間,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如期申報或繳納者,應於不可抗力之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明事由,經查明屬實,免予加徵怠報金或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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