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契稅條例第30條的規定,在規定申報繳納契稅期間,如果因為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按時申報或繳納,那麼在不可抗力原因消滅後的十天內,可以聲明事由,經查明屬實的情況下,免予加徵怠報金或滯納金。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給予納稅人在不可抗力情況下的合理考慮和特殊待遇。 參考資料: 契稅條例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01
在規定申報繳納契稅期間,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如期申報或繳納者,應於不可抗力之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明事由,經查明屬實,免予加徵怠報金或滯納金。
在規定申報繳納契稅期間,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如期申報或繳納者,應於不可抗力之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明事由,經查明屬實,免予加徵怠報金或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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