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由直轄市及縣(市)稅捐稽徵處徵收或鄉、鎮、市、區公所代徵之。
根據契稅條例第29條,契稅的徵收機關可以是直轄市及縣(市)稅捐稽徵處或是鄉、鎮、市、區公所代徵。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契稅條例修正條文及相關法令資料,契稅的徵收機關通常是由直轄市及縣(市)稅捐稽徵處來負責,根據他們的組織架構及職責分工來進行相關工作。而在某些地區,由於行政組織的特殊性質,有時會由鄉、鎮、市、區公所代為徵收契稅。這些徵收機關負責確定契約所產生的契稅金額,向納稅義務人進行徵收和管理相關的事務。
契稅由直轄市及縣(市)稅捐稽徵處徵收或鄉、鎮、市、區公所代徵之。
契稅由直轄市及縣(市)稅捐稽徵處徵收或鄉、鎮、市、區公所代徵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