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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5典權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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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契稅,應由典權人申報納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第88條第一項,典權契稅的申報與納稅義務是由典權人負責執行。這表示當某項財產的典權轉移時,典權人需要自行向相關稅務機關申報並繳納相對應的典權契稅。典權契稅應該在相關契約的實施過程中就被典權人預先計算,並按照當地法律的規定及時繳納。 例如,如果某個人在買賣房地產時,房產的典權轉移到他的名下,這位買家作為典權人就需要向相關的稅務機關申報典權契稅並進行繳納。根據契稅條例第5條,典權契稅的稅率以及具體的計稅方法可根據當地的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安排。

立法沿革 3

(0320430 全文修正)

凡承典他人不動產者,應立契載價,由承典人完納契稅。

(0561229 全文修正)

典權契稅,應由典權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申報納稅。

(0990420 修正)

典權契稅,應由典權人申報納稅。

立法理由配合本條例第十三條修正,刪除原條文「按契約所載價額」等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20430 全文修正)

凡承典他人不動產者,應立契載價,由承典人完納契稅。

(0561229 全文修正)

典權契稅,應由典權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申報納稅。

(0990420 修正)

配合本條例第十三條修正,刪除原條文「按契約所載價額」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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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契稅條例第 5 條規定:「典權契稅,應由典權人申報納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契稅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契稅條例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