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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 第 6 條(交換契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
  2. 前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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