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契稅條例第6條之規定,交換契稅的徵收方式是由交換人自行估價並申報納稅。如果交換涉及有給付差額價款的情況,則差額價款需要依照買賣契稅的稅率進行計稅。 根據該條例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看到在不等值交換的情況下,如果有給付差額價款,那麼該差額價款就會根據買賣契稅的稅率進行計稅。這意味著差額部分按買賣契稅的稅率計稅,等值部分則按交換契稅的稅率計稅。 例如,如果一個房屋與土地進行交換,並且交換者給付了差額價款,那麼根據該法規,差額部分的稅額將根據買賣契稅的稅率計算,而等值部分的稅額則按照交換契稅的稅率計算。
凡以不動產互相交換者,應估價立契,由交換人各就承受部份完納契稅。
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 前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凡以不動產互相交換者,應估價立契,由交換人各就承受部份完納契稅。
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 前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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