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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7贈與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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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契稅條例第7條(贈與契稅),贈與契稅的納稅責任在於受贈人,並要求受贈人進行財產估價並提交申報。如果贈與人有特定情況(如超過繳納期限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則受贈人根據贈與財產價值的比例計算應納稅額,並承擔納稅義務。 參考資料:契稅條例第7條、契稅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 範例:如果A贈與B兩個不動產,其中一個不動產的估價為1,000萬元,另一個不動產的估價為500萬元。根據契稅條例第7條第2項,B作為受贈人,應按照不動產價值比例計算應納稅額,即1,000萬元和500萬元的比例,並根據此比例負擔納稅義務。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2

(0320430 全文修正)

凡以不動產贈與他人者,應估價立契,由受贈人完納契稅。

(0561229 全文修正)

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 贈與名詞
(0320430 全文修正)

凡以不動產贈與他人者,應估價立契,由受贈人完納契稅。

(0561229 全文修正)

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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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契稅條例第 7 條規定:「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契稅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契稅條例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