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根據契稅條例第7條(贈與契稅),贈與契稅的納稅責任在於受贈人,並要求受贈人進行財產估價並提交申報。如果贈與人有特定情況(如超過繳納期限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則受贈人根據贈與財產價值的比例計算應納稅額,並承擔納稅義務。 參考資料:契稅條例第7條、契稅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 範例:如果A贈與B兩個不動產,其中一個不動產的估價為1,000萬元,另一個不動產的估價為500萬元。根據契稅條例第7條第2項,B作為受贈人,應按照不動產價值比例計算應納稅額,即1,000萬元和500萬元的比例,並根據此比例負擔納稅義務。
凡以不動產贈與他人者,應估價立契,由受贈人完納契稅。
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凡以不動產贈與他人者,應估價立契,由受贈人完納契稅。
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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