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契稅條例第7-1條的規定,如果不動產作為信託財產,受託人在信託目的下將該財產轉移給委託人以外的歸屬權利人時,歸屬權利人應按照該財產的估價立契,並在第16條規定的期限內申報並支付贈與契稅。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將一棟房子託付給另一個人作為信託財產,並在信託目的下將該房子轉讓給不是委託人的其他人時,必須按照該房屋的估價立契,並在指定的期限內申報並支付相應的贈與契稅。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依第十六條規定之期限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不動產為信託財產,於移轉與歸屬權利人時,其契稅之納稅義務人及申報期限。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不動產為信託財產,於移轉與歸屬權利人時,其契稅之納稅義務人及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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