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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 第 7-1 條(贈與契稅之申報繳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依第十六條規定之期限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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