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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7-1贈與契稅之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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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依第十六條規定之期限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契稅條例第7-1條的規定,如果不動產作為信託財產,受託人在信託目的下將該財產轉移給委託人以外的歸屬權利人時,歸屬權利人應按照該財產的估價立契,並在第16條規定的期限內申報並支付贈與契稅。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將一棟房子託付給另一個人作為信託財產,並在信託目的下將該房子轉讓給不是委託人的其他人時,必須按照該房屋的估價立契,並在指定的期限內申報並支付相應的贈與契稅。

立法沿革 1

(0900529 增訂)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依第十六條規定之期限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不動產為信託財產,於移轉與歸屬權利人時,其契稅之納稅義務人及申報期限。

(090052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不動產為信託財產,於移轉與歸屬權利人時,其契稅之納稅義務人及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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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契稅條例第 7-1 條規定:「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契稅條例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契稅條例第 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