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法第21條分為兩項,下面逐條進行釋義: 1.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有應徵收之規費而不徵收者,其上級政府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列或減撥補助款。 這一項規定是針對政府機關或公所不按照規費法第七條或第八條的規定收取應該徵收的規費而訂立的。根據這條規定,上級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補助款中減少或撥減款項給違反規定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這是一個對违规的機關或公所施加經濟壓力的懲罰措施。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鄉公所明知道根據規費法的規定,應該向某家公司收取特定的規費,但是他們選擇不收取。根據規費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地方政府的上級政府,如縣(市)政府,有權減少或撥減這個鄉公所的補助款項。 2. 各機關學校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有應徵收之規費而不徵收,或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定期檢討者,經各該上級主管機關限期通知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對該機關學校首長予以懲處。 這一項規定是針對各機關學校不按照規費法第七條或第八條的規定收取應該徵收的規費,或者違反第十一條的規定未定期檢討而訂立的。根據這條規定,相應的上級主管機關可以限期通知這些機關學校的首長改正。如果在期限屆滿後仍未改正,則可以對這些機關學校的首長予以懲處。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政府機關或學校明知道根據規費法的規定,應該向某個特定類別的使用者收取特定的規費,但是他們選擇不收取;或者是未按照規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定期檢討。根據規費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相應的上級主管機關可以限期通知該機關學校的首長改正。如果在期限屆滿後仍未改正的話,這些首長可以受到懲處。 以上回答根據規費法的第21條,並參考了最新版本的該法規的相關解釋資料。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有應徵收之規費而不徵收者,其上級政府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列或減撥補助款。 各機關學校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有應徵收之規費而不徵收,或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定期檢討者,經各該上級主管機關限期通知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對該機關學校首長予以懲處。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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