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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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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違反
第七條或第八條
規定有應
徵收
之
規費
而不徵收者,其上級政府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列或減撥補助款。
各機關學校違反
第七條或第八條
規定有應徵收之規費而不徵收,或違反
第十一條
規定未定期檢討者,經各該上級
主管機關
限期通知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對該機關學校首長予以
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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