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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有應徵收規費而不徵收者,其上級政府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列或減撥補助款。
  2. 各機關學校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有應徵收之規費而不徵收,或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定期檢討者,經各該上級主管機關限期通知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對該機關學校首長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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