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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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記帳士證書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備,其能補正者,財政部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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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第5條規定,請領記帳士證書時需要提交的文件有不齊備之處,如果能夠進行補正的話,財政部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在十五日內進行補正。如果無法進行補正或者在期限內未進行補正的話,財政部則有權直接駁回申請。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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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