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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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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記帳士證書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備,其能補正者,財政部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第5條規定,請領記帳士證書時需要提交的文件有不齊備之處,如果能夠進行補正的話,財政部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在十五日內進行補正。如果無法進行補正或者在期限內未進行補正的話,財政部則有權直接駁回申請。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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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第 5 條規定:「請領記帳士證書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備,其能補正者,財政部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