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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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第4條規定,申請人要領取記帳士證書時,必須提供證明原撤銷或廢止原因已經消滅的證明文件和前一條規定所需的文件,向財政部提出申請。具體而言,申請人需要提供撤銷或廢止原因已經消滅的證明文件,這樣才可以領取記帳士證書。例如,如果一個人的記帳士證書因某種原因被撤銷或廢止,然後他重新符合申請條件後,他需要提供證明該原因已經消滅的文件,例如撤銷或廢止原因已經經過相關司法程序處理,或者證明他已經改正了該原因所涉及的問題。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記帳士法 第 4 條條文
-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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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