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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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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請領記帳士證書者,應檢具原撤銷廢止原因消滅之證明及前條規定之文件,向財政部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第4條規定,申請人要領取記帳士證書時,必須提供證明原撤銷或廢止原因已經消滅的證明文件和前一條規定所需的文件,向財政部提出申請。具體而言,申請人需要提供撤銷或廢止原因已經消滅的證明文件,這樣才可以領取記帳士證書。例如,如果一個人的記帳士證書因某種原因被撤銷或廢止,然後他重新符合申請條件後,他需要提供證明該原因已經消滅的文件,例如撤銷或廢止原因已經經過相關司法程序處理,或者證明他已經改正了該原因所涉及的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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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第 4 條規定:「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請領記帳士證書者,應檢具原撤銷或廢止原因消滅之證明及前條規定之文件,向財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