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財政部應於受理申請後十五日內為是否核發記帳士證書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第6條規定,財政部在受理申請後應在15日內作出是否核發記帳士證書的決定。如果有必要,可以延長這個期限,但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15日。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財政部對於申請記帳士證書的案件能夠及時處理,並在合理的時間內做出相應的決定。延長期限的情況可能是由於案件複雜,需要更多時間進行審核或調查。 例如,如果一個人申請記帳士證書,財政部在受理申請後應該在15日內作出核發或不核發證書的決定。假設該申請案件比較複雜,需要對申請人的背景、學歷、專業能力等進行更詳細的調查和審核。在這種情況下,財政部可以延長期限超過15日,但這個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15日,以確保案件能夠盡快得到處理。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