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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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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政部審查合格時,應發給記帳士證書,並於網站公告。
  2. 2.財政部依第五條規定或審查不合格駁回申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退還證書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提供的法規《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第7條,我們得知以下兩點: 1. 當財政部審查合格時,應將證書發給申請人並在財政部的網站上公告。 2. 當財政部根據第五條的規定審查不合格或駁回申請時,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不合格的理由並退還證書費。 這意味著,當申請人的申請通過財政部的審查時,他們將獲得記帳士證書,並且此信息將在財政部的網站上公告。然而,如果申請被判定為不合格或被駁回,財政部將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不合格的理由,並退還已支付的證書費。 至於這個法規的具體內容、相關的範例及參考資料,我在提供的資料中沒有相關資料可以回答這些問題,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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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第 7 條規定:「財政部審查合格時,應發給記帳士證書,並於網站公告。財政部依第五條規定或審查不合格駁回申請時,應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