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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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提供的法規《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第7條,我們得知以下兩點: 1. 當財政部審查合格時,應將證書發給申請人並在財政部的網站上公告。 2. 當財政部根據第五條的規定審查不合格或駁回申請時,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不合格的理由並退還證書費。 這意味著,當申請人的申請通過財政部的審查時,他們將獲得記帳士證書,並且此信息將在財政部的網站上公告。然而,如果申請被判定為不合格或被駁回,財政部將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不合格的理由,並退還已支付的證書費。 至於這個法規的具體內容、相關的範例及參考資料,我在提供的資料中沒有相關資料可以回答這些問題,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 第五條條文
- 駁回名詞
-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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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