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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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記帳士證書遺失或滅失時,記帳士得登報三天聲明作廢,並繳納證書費,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補發: 一、申請書。 二、刊登記帳士證書遺失或滅失作廢聲明之整張報紙。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 2.依前項規定補發證書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還財政部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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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第8條,當記帳士證書遺失或滅失時,可以登報聲明作廢並繳納證書費,向財政部申請補發。具體的申請流程包括提交申請書、整張報紙刊登遺失或滅失聲明,以及近期的二吋半身相片兩張。補發後,如果發現已報失的證書,應立即繳還財政部以便銷毀。這些規定對於失去記帳士證書的人來說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以便他們繼續執業或證明其專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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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