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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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條例規定無須申報基本稅額之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之損失者,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於辦理基本稅額申報時,依規定減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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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在不需要申報基本稅額的營利事業中,如果经稽徵機關核定具有本條例第7條第2項、第3項或第4項规定的損失,則可以在損失发生的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在办理基本稅額申报时,按照规定减免損失的金額。 參考資料: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 範例:某公司為一營利事業,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無需申報基本稅額。在某年的稽徵機關審核中,該公司被核定有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的損失。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該公司可以在損失發生的年度起,連續五年內,在辦理基本稅額申報時,依照規定減免損失的金額。
- 核定名詞
- 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條文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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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