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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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營利事業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計算基本稅額之公式如下: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新臺幣五十萬元)×徵收率
- 2.營利事業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差額得減除第五條第九項及第十項規定之國外所得稅額、尚未抵繳之暫繳稅額及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繳納之所得稅,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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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營利事業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計算基本稅額的公式如下: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新臺幣五十萬元)×徵收率。這表示基本稅額是根據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減去五十萬元後,再乘以徵收率來計算的。 例如,如果一家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是兩百萬元,徵收率是百分之十,那麼它的基本稅額就是(200萬-50萬)×10% = 新臺幣15萬元。 2. 營利事業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差額可以減去第五條第九項及第十項規定之國外所得稅額、尚未抵繳之暫繳稅額及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這表示在計算營利事業應繳納的所得稅時,可以先扣除已繳納的國外所得稅額、尚未抵繳的暫繳稅額和扣繳稅額。 例如,如果一家營利事業的差額是一百萬元,並且已繳納了兩萬元的國外所得稅和五千元的暫繳稅,還有一千元的扣繳稅尚未抵繳,那麼它應該在申報前自行繳納的所得稅就是(100萬-2萬-5千-1千)= 九十二萬元。 以上解釋是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進行的,參考資料為最新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 第八條條文
- 徵收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五條第九項及第十項條文
- 所得稅名詞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4 條條文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8 條條文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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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