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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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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該條例針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的所得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如果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則該所得免予計入;而如果合計數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則該所得應全數計入。這表示,當該所得超過一百萬元時,納稅義務人需要按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規定計算並申報該所得額。根據最新資料,以1,200,000新臺幣為例,該所得額應全數計入納稅申報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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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