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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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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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該條例針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的所得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如果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則該所得免予計入;而如果合計數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則該所得應全數計入。這表示,當該所得超過一百萬元時,納稅義務人需要按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規定計算並申報該所得額。根據最新資料,以1,200,000新臺幣為例,該所得額應全數計入納稅申報中。
-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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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