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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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個人依本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計算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之公式如下: 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之金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金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損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金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損失)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新臺幣六百萬元)×20%
- 2.依前項計算公式應加計之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款之金額,經分別減除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損失後之餘額為負數者,該負數不予計入。
- 3.個人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差額得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抵減稅額,計算其應自行繳納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額,不得減除。
- 4.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定個人之一般所得稅額,應加計個人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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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該條款針對個人的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進行了規定。以下是針對每個款項的解釋: 1. 根據第1款,個人計算基本所得額的公式為綜合所得淨額加上股利和盈餘的選擇分開計算的金額,再加上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和第4款規定的金額,再加上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的金額減去本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的損失,最後再加上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的金額減去本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的損失。 2. 第2款規定,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針對第1款中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所加計的金額,若經過減除本條例第12條第2項及第4項的損失後為負數,則該負數不予計入計算。 3. 第3款規定,個人計算基本稅額時,可以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和可抵減稅額,計算出應自行繳納的稅額,並在申報前自行繳納。然而,根據法律規定不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的所得之扣繳稅額是不可減除的。 4. 最後,第4款規定,根據本條例第11條,個人的一般所得稅額應該加計個人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5項選擇分開計算股利和盈餘的金額。 參考資料: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
- 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
- 第十五條第五項條文
-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條文
-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第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第十二條第四項條文
-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款條文
- 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條文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一條條文
- 所得稅名詞
- 所得稅法 第 15 條條文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4 條條文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11 條條文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12 條條文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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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