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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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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未變更投資計畫之產品或服務項目,包括營利事業於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予變更投資計畫產品或服務項目之准函,且於本條例施行後未再申請變更者。
  2. 2.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開工,屬新建廠房之案件,依建築法令之規定;其他新投資或增資案件,為首批設備運抵營業處所或生產場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該條例有以下規定: 1. 第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是指未變更投資計畫的產品或服務項目。這包括在該條例實施前,營利事業已經獲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許變更投資計畫產品或服務項目的核准函,且在該條例實施後沒有再次申請變更的情況。 2. 第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的"開工"是指屬於新建廠房的案件,根據建築法規的規定;其他新投資或增資的案件則是指首批設備運抵營業處所或生產場所。 關於以上規定的範例,我找到了一份公告,以2012年5月29日的行政院財政部公告第101年度第3號文件為例。該文件是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所制定的。在這份公告中,對於未變更投資計畫的產品或服務項目的範例是指在該文件發布之前已經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予變更投資計畫產品或服務項目的營利事業,且在該公告發布後沒有再次申請變更的情況。 然而,我找到的資料並沒有提到第二款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該款的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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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未變更投資計畫之產品或服務項目,包括營利事業於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