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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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經依企業併購法第四十二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條或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轉讓者,其原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各項免稅所得,得繼續免予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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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如果營利事業根據企業併購法第四十二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條或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轉讓,且該行為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所得的免稅所得,則該營利事業可以繼續免稅,且不計入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中。 參考資料: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 https://legalref.judicial.gov.tw/lawer/01/doctype02more.aspx?id=9440fda49e3e59aa336ed8c713324034
- 第四十二條條文
- 廢止名詞
- 第十條或第十五條條文
- 理合名詞
- 第十六條條文
- 企業併購法 第 42 條條文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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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