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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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期貨交易所得,其交易成本應採先進先出法計算之。但到期前指定平倉者,得採個別辨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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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期貨交易所得的交易成本計算方式有兩種: 1. 先進先出法:根據此計算方法,期貨交易所得的交易成本是按照最早進入交易的契約先計算成本。換句話說,先入場的契約先計算交易成本。 2. 個別辨認法:如果在到期前指定平倉,則可以根據每個契約的具體情況來計算交易成本。 舉個例子,假設某個期貨交易人在一年內進行了三筆期貨交易,分別是A契約、B契約、C契約。如果他使用先進先出法,那麼在計算交易成本時會先計算A契約的成本,接著是B契約,最後是C契約。然而,如果他在到期前指定平倉,那麼他可以根據每個契約的具體情況來計算交易成本,而不必按照先進先出的順序計算。 以上解釋是根據該法條的文字內容進行推斷。
-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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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