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營利事業於計算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證券交易所得時,其營業費用及借款利息,除可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之出售有價證券應分攤之費用及利息,得自有價證券出售收入項下減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營利事業在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可以將營業費用及借款利息根據合理明確歸屬的原則進行個別歸屬認列。此外,根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出售有價證券應分攤的費用及利息可以在有價證券出售收入項下進行減除。 參考資料: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80101) - 所得稅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10001) - 台灣法學知識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TY=2)
-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所得稅法法規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