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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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款本文所稱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指下列公司以外之公司: 一、股票已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上市之公司。 二、股票已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上櫃之公司。 三、股票已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登錄為櫃檯買賣之興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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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3條第一款的解釋,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指的是以下三種公司: 一、已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39條的規定上市的公司。 例子參考資料: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39條,在台灣已上市的公司必須遵守該法的規定,包括公開發行股票、披露財務資訊等。 二、已根據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上櫃的公司。 例子參考資料:根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符合一定條件的公司可以在證券商櫃檯買賣有價證券。 三、已根據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登錄為櫃檯買賣之興櫃公司。 例子參考資料:根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符合一定條件的公司可以在證券櫃檯買賣有價證券。
- 第一百三十九條條文
-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法規
- 證券交易法 第 139 條條文
- 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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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