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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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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二條規定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之。
  2. 2.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持有人,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買回其受益憑證時,應以買回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或損失額。
  3. 3.申報前二項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認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4條,以下是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的說明: 1. 第二條規定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之。 這項法條指出,在計算有價證券交易的所得或損失時,應以當時的交易成交價格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得到的餘額即為所得或損失金額。這意味著,在計算個人的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應考慮到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並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 2. 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持有人,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買回其受益憑證時,應以買回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或損失額。 這項法條針對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持有人提供了計算所得或損失的規定。當持有人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買回受益憑證時,應以買回價格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所得或損失額來計算。 3. 申報前二項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根據這項法條,在申報有價證券交易的所得或損失之前,申報人應提供相關的文件,例如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能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以供稽徵機關進行查核和認定。這些文件可以用來證明交易的實際價格,並確定相關的所得或損失金額。 以上是對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4條的逐條釋義。根據最新的法規資料顯示,這些釋義可以從該法條的規定中得出結論,並以實際案例來支持這些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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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 4 條規定:「第二條規定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