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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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7條,其中條文包含了以下兩項規定: 1. 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應於轉讓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這表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必須在轉讓當年度列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中。 例如,如果原告持有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在某一年度進行了交易並產生了所得,該所得應在同一年度的基本所得額中計算。 2. 前項受益人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受益憑證者,應以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這表示如果受益人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受益憑證,相關的所得應在根據契約約定計算買回價格的年度列入基本所得額中。 例如,如果原告在某年度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受益憑證並根據契約計算買回價格,該所得應在相應的年度的基本所得額中計算。 資料來源:財政部91年11月27日91年台財稅字第0910455815號函
- 第二條第二款條文
- 受益人名詞
- 核名詞
- 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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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