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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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從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有價證券交易,未依法申報交易所得,或未提供實際成交價格者,除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應以該價格計算外,應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其收入;交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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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8條,個人從事有價證券交易未按法規申報交易所得或未提供實際成交價格的情況下,稽徵機關應按照以下方式計算其收入。如果稽徵機關已查明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則以該價格計算收入。若在交割日前一年內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則以每股淨值計算收入。若在交割日前一年內沒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則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 依據我的研究,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個人按法規申報及提供實際成交價格,以計算其收入。在某些情況下,如果稽徵機關無法取得實際成交價格,則可以使用財務報告中每股淨值或公司資產每股淨值來計算收入。這樣可以更接近真實情況,避免個人漏報收入。 例如,如果某個人從事有價證券交易而未申報交易所得或提供實際成交價格。稽徵機關無法獲得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但該個人的交易是在一個有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的公司進行的。根據該公司的每股淨值,稽徵機關可以使用該數據計算該個人的收入。 參考資料: - 證券交易查核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pagesize=1&repid=141020
- 第二條第一款條文
- 核名詞
- 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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