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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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之建築物因颱風災害毀損,經地方政府認定不堪使用須重建者,於重建完成前,免徵房屋稅;其坐落基地,免徵地價稅;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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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莫拉克颱風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辦法第4條,在莫拉克颱風災害中,若災區內的建築物因毀損而無法使用且需要重建,在完成重建之前,該建築物將免徵房屋稅,而其所在的土地則免徵地價稅。免徵期間最長為三年,超過此期限則需重新繳交相關稅款。例如,在莫拉克颱風災後,一棟位於災區內的房屋因損壞嚴重無法居住,所有業主決定對該建築物進行重建,則在重建完成之前,該房屋將不需要繳納房屋稅,而依法享有免徵的地價稅,免稅期間最長為三年。
- 地價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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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