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12.18
廢莫拉克颱風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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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之土地因颱風災害造成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者,無法使用期間免徵地價稅。
災區之建築物因颱風災害需經清理、整修始能回復原來使用者,於清理、整修完成前,免徵房屋稅;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災區之建築物因颱風災害毀損,經地方政府認定不堪使用須重建者,於重建完成前,免徵房屋稅;其坐落基地,免徵地價稅;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災區之土地及建築物因颱風災害,經地方政府認定聯外交通中斷致無法正常使用者,無法使用期間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無償供給受災戶使用之房屋及該房屋坐落基地,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第二條至第五條之減免,由稽徵機關依地方政府通報之災害勘查資料主動辦理。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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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拉克颱風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12.18,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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