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專供研究發展之用者,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小客車。 二、專供公共安全之用者,指供政府機關(構)使用附有特殊裝置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及追捕提解人犯車等小客車。 三、專供緊急醫療救護之用者,指供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醫療衛生機構使用附有特殊裝置之救護車。 四、專供災難救助之用者,指供政府機關(構)、依法設立或登錄之災難救助法人、團體或其他組織使用附有特殊裝置之災難救助用車。
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該條的定義如下: 一、專供研究發展之用者,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小客車。 以最新資料為例,根據《貨物稅法》修正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專供研究發展之用者指的是供新車種的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小客車。這種專供研究發展之用的車輛可以享受免貨物稅和使用牌照稅的優惠。 二、專供公共安全之用者,指供政府機關(構)使用附有特殊裝置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及追捕提解人犯車等小客車。 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修正第6條第2項的定義,專供公共安全之用者指的是供政府機關(構)使用附有特殊裝置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及追捕提解人犯車等小客車。這些車輛可以享受免貨物稅和使用牌照稅的優惠。 三、專供緊急醫療救護之用者,指供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醫療衛生機構使用附有特殊裝置之救護車。 根據同一條例的定義,專供緊急醫療救護之用者是指供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醫療衛生機構使用附有特殊裝置之救護車。這些車輛可以享受免貨物稅和使用牌照稅的優惠。 四、專供災難救助之用者,指供政府機關(構)、依法設立或登錄之災難救助法人、團體或其他組織使用附有特殊裝置之災難救助用車。 根據同一條例的定義,專供災難救助之用者指的是供政府機關(構)、依法設立或登錄之災難救助法人、團體或其他組織使用附有特殊裝置之災難救助用車。這些車輛可以享受免貨物稅和使用牌照稅的優惠。 所使用的資料: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修正、《貨物稅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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