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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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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適用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應保存下列文件,以備稽徵機關查: 一、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者,為採購免稅特種貨物之產製廠商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稅文件。 二、運銷國外者,為出口報單。 三、參加展覽者,為產製廠商工廠所在地或展覽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稅出廠或進口之證明文件。 四、專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之用,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之用者,為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或該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等文件。 五、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用之小客車,為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六、供自用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為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了納稅義務人在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情況下應該保存的文件,以備稽徵機關查核。根據該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該保存以下文件: 一、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者,應保存採購免稅特種貨物之產製廠商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稅文件。這表示在使用免稅特種貨物進行產製的情況下,納稅義務人應該保留得到免稅批准文件。 二、運銷國外者,應保存出口報單。這表示當貨物運往國外時,納稅義務人應該保留有關的出口報單。 三、參加展覽者,應該保留原產製廠商工廠所在地或展覽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的免稅出廠或進口證明文件。這表示在參加展覽的情況下,納稅義務人應該保存有關的免稅證明文件。 四、專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之用,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之用者,應該保存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或相關學校、教育機構出具的驗收證明等文件。這表示在專供教育、研究、實驗或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的情況下,納稅義務人應該保留有關的證明文件。 五、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用之小客車,應該保存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這表示在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用的小客車的情況下,納稅義務人應該保留有關的證明文件。 六、非供自用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應該保存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這表示在非供自用的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的情況下,納稅義務人應該保留有關的證明文件。 以上資訊來自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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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適用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應保存下列文件,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