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報繳稅: 一、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特種貨物。 二、產製廠商以其產製供銷售之特種貨物,轉供自用。 三、產製廠商註銷登記時庫存應稅未稅之特種貨物。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報繳稅: 一、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特種貨物。 二、產製廠商以其產製供銷售之特種貨物,轉供自用。 三、產製廠商註銷登記時庫存應稅未稅之特種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