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指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之全部、部分及其加工品。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指的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係指野生動物保育法中對保育類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加工品之全部或部分所做的規定。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條第六款的定義,野生動物產製品包括野生動物的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的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舉例而言,以象牙製成的手鐲、珊瑚製成的項鍊、玳瑁製成的眼鏡架等,都屬於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的範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